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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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496.5元; 三、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8990元。 上述二、三项支付义务品迭后,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506.5元; 四、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160506.5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从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五、驳回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045元,由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38元,由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负担307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275元,由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负担264元,由成都市新都区顺源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