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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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 东营市绍伟商贸有限公司 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东营市绍伟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营市绍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16,534.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86元,暂计116,720.7元(暂算至2021年9月26日),并要求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1日,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16,534.7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1日,票据的收票人为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该汇票先后背书转让给了被告佛山市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最后背书转让给了原告东营市绍伟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东营市绍伟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交付银行兑付时,遭到银行拒绝,理由为付款人长期余额不足。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