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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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 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73052.92元;2.判令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支付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票据金额为373052.92元,该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付,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被告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涉案票据出票和承兑人均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票据出票人为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属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上述规定,依职权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