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开平法院查明,开平法院执行(2021)粤078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钟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783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开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超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关**支付900000元及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400元。因被执行人钟超凡拒不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开平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粤0783执恢5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超凡的银行存款91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开平法院于2021年2月21日作出(2021)粤0783执恢5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钟超凡及孟**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

另查明,开平法院在审理(2019)粤0783民初4216号原告关**与被告钟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关**向开平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钟超凡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开平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粤0783民初42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钟超凡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开平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查封登记于钟超凡及孟**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

又查明,开平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对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开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钟超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超凡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平法院已查封登记在被申请执行人钟超凡与孟**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据查,上述房屋属于你与钟超凡共同共有房屋,现将查封情况告知你,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与钟超凡协议分割上述房产份额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或自行提起对上述房屋的析产诉讼,无法协议或逾期不提起的,开平法院推定上述房屋由你与钟超凡各占一半的份额,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整体拍卖。拍卖成交后,属于钟超凡的房屋份额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债务,属于你的房屋份额拍卖所得款项将返还给你”开平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询价结果告知书》确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521178.05元。开平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将上述通知书、《询价结果告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钟超凡。开平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钟超凡送达《拍卖通知书》,于2021年5月1日10时至5月2日10时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涉案房屋,该次拍卖的结果为流拍。开平法院另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钟超凡送达《拍卖通知书》,于2021年5月22日10时至5月23日10时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涉案房屋,该次拍卖由黄晓萍以最高价292000元竞买,黄晓萍于2021年6月2日向开平法院付清全部购房款292000元。

再查明,孟**与被执行人钟超凡为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在钟超凡、孟**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孟**与钟超凡至今没有对涉案房屋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对涉案房屋提起析产诉讼。

开平法院认为,本案属孟**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五条关于“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以及第十二条关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钟超凡与孟**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开平法院在(2021)粤0783执恢58号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超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开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开平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前应当通知涉案房屋共有人孟**,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开平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过程中没有直接送达通知书给孟**,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涉案房屋在拍卖后至今未作实体处置,开平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孟**对涉案房屋拍卖的知情权是保障使孟**及时行使其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孟**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是否知情并不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关**就涉案房屋作为被执行人钟超凡的执行财产的权利,且孟**在知悉涉案房屋查封、被拍卖后,至今没有与钟超凡对涉案房屋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对涉案房屋提起析产诉讼。此外,即便涉案房屋被拍卖后,在钟超凡、孟**及其所扶养家属确无居住房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预留部分拍卖价款作为一定年限租金的方式解决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问题。综上所述,孟**主张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及解除查封,理据不足,开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开平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粤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孟**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孟**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撤销开平法院作出的(2021)粤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二、依法纠正和停止开平法院对孟**、钟超凡名下资产(江门市蓬江区江**二路48号之四805房)的拍卖及拍卖后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腾退等事宜。事实和理由归纳如下:一、开平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拍卖涉案房屋的过程中没有将相关的通知书送达给孟**,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孟**的知情权和处置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孟**于****年**月**日生小孩,前后时间包括一年的哺乳期,被执行人对其与关**的案件一点都没有透露,孟**也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法院送达的资料。孟**提出执行异议后,开庭过程中经查阅案卷也确实没有材料显示对房屋的估价、拍卖通知过孟**,直接剥夺了孟**的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修订前第十四条),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开平法院在作出的(2021)粤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也确认了在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基于法院的程序失当,孟**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二、孟**对复议标的享有100%的权利,相关的析产诉讼正在推进中。三、被拍卖的复议标的是孟**一家五口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申请执行人关**、被执行人钟超凡在本院审查阶段无作答辩或举证。

本院对开平法院在(2021)粤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孟**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拍卖处置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应否予以支持。

首先,本案复议申请人孟**与被执行人钟超凡为夫妻关系,且两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足以认定被执行人钟超凡是孟**的同住成年家属。开平法院将2021年2月7日作出的对孟**的通知书及其他有关的诉讼文书先后送达给了孟**的同住成年家属钟超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之规定,开平法院已依法对孟**履行了送达和告知的义务,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开平法院(2021)粤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中关于“在拍卖涉案房屋过程中没有直接送达通知书给孟**,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孟**以送达程序瑕疵为由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拍卖处置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孟**提出的唯一住房不能处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唯一房屋并非一律不能拍卖,前提是做好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保障方案。只要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即可处置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至于孟**提出的对涉案房屋享有100%的权利,相关的析产诉讼正在推进中的问题。因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对涉案房屋提起析产诉讼,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孟**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孟**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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