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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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