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汪**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纠纷有误,本案应为担保债权纠纷范畴,故应由债务人(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清算责任纠纷系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提起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公司所在地在衢州市柯城区,因此,应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方**、徐**、邹**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以浙江御品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清算责任纠纷之诉,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的漳州台商投资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地属漳州市龙海区辖区,故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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