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借款本金274402.63元及截止到2019年3月20日利息13251.48元、罚息329.92元、复利512.01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未归还本金274402.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逾期后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对***提供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外南街182号2栋1单元5层5号抵押房屋在***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4元、财产保全费1962元,由***负担(此款现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垫付,***在支付款项时一并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