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平中印三潭纺织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南平供电公司恢复方**的供电用户名名称,并继续履行供电用电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系原福建南平天元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化纤公司)职工,于2002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方**居住在南平市延平区××路××小区××幢××室房屋,该房屋由原天元化纤公司分配给方**租住的福利用房,方**未参加房改。2003年7月28日,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合同出让人)与中印三潭公司(合同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约定: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原天元化纤公司生活区,宗地面积28648.5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2003年7月28日起计算,合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为1538081元。2009年10月13日,中印三潭公司取得南国用(2009)第0××4号《土地使用权证》。方**居住的13幢108室房屋在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范围内。南平市延平区××路××小区××幢××室房屋的用电户名原为方**,用电户号0XX0。2020年4月16日,福建南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中印三潭公司发出《企业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判定8号宿舍楼建筑物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中印三潭公司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限期拆除,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于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处理措施,并按要求报审复查验收。2020年5月15日,中印三潭公司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电表过户,并提交相关过户申请的材料,包括中印三潭公司营业执照、南国用(2009)第0××4号土地使用权证、水东街道金鸡山社区出具的证明以及中印三潭公司的承诺书等。南平供电公司提交给电力客户《过户申请一次性告知书》中“携带材料”一栏中提示:对居民用电性质的,应携带:□双方身份证、□新户提供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证)、□无法提供原户身份证原件的需签署承诺书,承诺有纠纷自行解决、□如房屋产权证地址与用电地址不一致,请至所属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开具地址一致证明。同日,南平供电公司与中印三潭公司签订《智能交费居民供用电协议》。南平供电公司将用电户号0XX0的用电户名变更为中印三潭公司。用电户名变更后,南平供电公司仍从方**的中国工商银行南平延平支行的存折(账号:1406××××107*)中划扣用电户号0XX0的当月电费。

一审法院认为,方**向南平供电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电费,南平供电公司向方**提供涉案房屋的用电,双方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用电户名的变更是对用电人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双方供电合同关系的解除或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本案不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以及合同终止的情形,南平供电公司单方终止与方**之间的供用电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房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名),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申请电表用户更名或过户,一般情况应由原用户和新用户提出申请,共同到供电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南平供电公司向电力客户提供的《过户申请一次性告知书》中提示“过户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表明南平供电公司知晓办理用电过户应当经过原用电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用电过户。南平供电公司在方**不知情且未到场的情况下,单方变更用电户名,可能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恢复方**的用电户名,并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南平供电公司提出“用电过户无须经原用电人同意”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中印三潭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这是南平供电公司在办理涉案用电过户中能否将用电户名过户到新用电人的审查材料,不能以此证明新用户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则当然终止了与原用电人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虽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方**,但南平供电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的原用电户名是天元化纤公司。根据南平供电公司长期向方**提供涉案房屋的用电、方**自居住该房屋起至今向南平供电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当月电费的事实分析,涉案电表原用表人是方**。综上所述,南平供电公司擅自将方**的用电户名过户到中印三潭公司,缺乏依据,其应当恢复方**的用电户名,并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南平供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用电户号0XX0的用电户名恢复为方**,并继续履行与方**的供用电合同义务。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平供电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平供电公司对其与方**存在供电合同关系并无异议,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南平供电公司与方**的供电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南平供电公司以方**非案涉房屋产权人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并无法律规定建立供电合同需以合同主体系房屋产权人为前提,南平供电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方**同意变更合同主体,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他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而且,南平供电公司将案涉用电户号变更至中印三潭公司名下后,仍从方**账户中划扣电费。故一审法院认定南平供电公司单方解除与方**的供电合同,于法无据,应恢复方**的用电户名、继续履行供电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南平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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