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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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农商银行铁山支行与王**、曾**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续卡协议书;2.判令王**、曾**偿还透支借款本金18692.3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27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323.19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8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实际尚欠透支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计算的利息及支付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每期最低不低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王**、曾**偿还透支借款本金18592.3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805.3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实际尚欠透支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计算的利息及支付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每期最低不低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3日,农商银行铁山支行与王**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约定:农商银行铁山支行授信20000元给王**,贷记卡授信期限为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透支本金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该笔借款由曾**作为共同借款人。2020年12月,贷记卡到期后,王**、曾**于2020年12月7日办理了续卡手续,延长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3月,该贷记卡开始欠息,经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多次催要,但未果。截止至2021年8月27日,王**、曾**尚欠透支借款本金18692.38元,利息、违约金合计1323.19元。

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曾**对农商银行铁山支行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农商银行铁山支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7日,王**向农商银行铁山支行申领卡号为6228××××2106号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信用额度为50000元,并承诺愿意遵守《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各项规则。合约主要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到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普惠金融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按照发卡行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利息及费用,支持“随借随还”,根据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持卡人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持卡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该标准于2019年6月25日调整为每期最低不低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含手续费、年费等相关费用),或发卡行认为持卡人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发卡行债权实现的,发卡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同时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发卡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曾**作为王**的配偶亦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知悉并愿意承担因王**使用该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2017年12月13日,经审批,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向王**发放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普惠金融贷记卡一张,并约定透支利息按年利率11.2%计算。王**取得该普惠金融卡后,陆续透支该金融卡的信用额度。透支后,王**按约支付利息至2021年2月22日。之后,王**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利息。另,2020年12月7日,王**与农商银行铁山支行签订《普惠金融卡续卡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同意延长王**持有的普惠金融卡信用额度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曾**亦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自愿共同承担因王**使用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王**尚欠透支借款本金18592.38元,利息、违约金合计1805.3元。为此,农商银行铁山支行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农商银行铁山支行与王**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普惠金融卡续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该领用合约签订后,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向王**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王**在使用该普惠金融卡期间,未依约定偿付农商银行铁山支行因此产生的债务,已构成违约,农商银行铁山支行有权要求王**立即返还透支借款本金18592.3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805.3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尚欠透支借款本金1859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院酌定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总和以年利率24%计算为限。曾**自愿承担王**因使用该普惠金融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农商银行铁山支行诉请要求曾**共同承担偿还王**的上述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予以支持。王**、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透支借款本金18592.3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805.3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尚欠透支借款本金1859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计算的利息及支付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每个账期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若前述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总和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王**、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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