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君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艾兰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艾兰特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艾兰特公司未按照《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完成全部交货义务,且至今未通过验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销售合同对合同标的物及数量、质量、设计图纸、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结合君乐公司2020年6月1日支付预付款105000元、2020年7月15日支付发货款157500元的事实,艾兰特公司应于2020年7月14日前按照销售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销售物品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君乐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但艾兰特公司一直到2020年8月7日才通过“厦门艾兰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且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存在瑕疵,君乐公司员工何志荣于2020年8月7日在《家具验收反馈表》中手写注明“操作台已安装完,其中有两个角柜尺寸不对未安装,毒品柜未到货”。合同第5.2条约定“未验收之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但君乐公司为保证所采购家具及设备可以尽快投入使用,不耽误经营生产,不得已在《家具验收反馈表》中勾选“合格”。二、一审判决关于“安装管道增补费用”的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艾兰特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在艾兰特公司交货之前,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现场安装管道增补”问题;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安装费”并非艾兰特公司诉求中所谓的“现场安装管道增补”款项;根据合同第3.1条约定,合同总价款已包括所有安装费。三、艾兰特公司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完成全部交货义务,至今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未通过验收,已构成违约,君乐公司无需向艾兰特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也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艾兰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至2021年1月25日,艾兰特公司才与君乐公司最终确定好整改方案,艾兰特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将未合格交付的货物重新补齐邮寄给君乐公司,但目前仍未安排人员上门安装。

艾兰特公司辩称,根据销售合同第5.6条、3.2条,此次交货及安装时间延迟是由于君乐公司装修工程耽搁工期,并非艾兰特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合同条约。君乐公司在《家具验收反馈表》中的安装及时性一栏确认“是”,足以证明艾兰特公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君乐公司要求及时完成安装。合同签订时,君乐公司与艾兰特公司已确认过家具的图纸与尺寸。由于君乐公司现场装修原因,导致角柜无法按照图纸原来的位置进行安装。毒品柜是采用物流方式寄送,君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何志荣已确认签收。君乐公司在《家具验收反馈表》的产品质量-样式与尺寸一栏勾选与合同相符,家具数量一栏勾选与合同相符可以证明。家具安装完成后,艾兰特公司应君乐公司要求帮其安装合同外的风管风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安装费为3000元,因此君乐公司应支付艾兰特公司的安装风机及管道增补费用3000元。根据销售合同第5.2条,君乐公司已使用设备,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因此不管是根据《家具验收反馈表》还是合同条款,均应认定为验收合格。根据销售合同第2.2.2条,单件图纸尺寸在生产之前就已确认,并非艾兰特公司生产错误。补寄品评台上加高挡板是合同之外的内容,艾兰特公司秉着服务至上的原则没有收取费用。安装本应君乐公司自行完成,且安装的配件已全部随寄。艾兰特公司与君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销售合同,2020年6月1日,君乐公司支付艾兰特公司合同预付款壹拾万伍仟元(¥105000元),2020年7月15日君乐公司支付艾兰特公司合同发货款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元(¥157500元),艾兰特公司开始发货到场并安排师傅到场安装,君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何志荣于2020年8月7日签署《家具验收反馈表》,验收结论合格。验收后至今君乐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支付艾兰特公司验收款伍万贰仟伍佰元(¥52500元),暂计到2021年11月24日,已经推迟付款473天,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君乐公司应支付验收款未及时支付的违约金暂计52500×473×0.2%=49665元;截至2021年2月7日质保期满,君乐公司亦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质保金叁万伍仟元(¥35000元),暂计到2021年11月24日,已经推迟付款289天,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君乐公司应支付质保金未及时支付的违约金暂计35000×289×0.2%=20230元。风管风机安装费3000元,君乐公司至今也没有支付。请求依法支持艾兰特公司的答辩请求。

艾兰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君乐公司支付合同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87500元。2、判令君乐公司支付合同验收款及质保金未及时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其中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52500元的0.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从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35000元的0.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君乐公司支付现场安装管道增补的3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君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9日,艾兰特公司(乙方)与君乐公司(甲方)(曾用名:贵州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目的,甲方向乙方采购实验室家具。2、销售物品说明,……2.2.2设计图纸:乙方所提供的家具尺寸及家具布置图均是在甲方提供的草图及技术要求基础上,结合现场的实际尺寸设计提供,并已经过甲方确认。3、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3.1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成交价为350000元,此总金额已包含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验收、质保期与备品备件等所有含税费用。3.2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30%,即105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于发货时间前将合同总成交价的45%,即157500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合同约定的采购物品到达甲方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应将合同总成交价的15%,即52500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甲方暂留合同总成交价的10%作为质保金,即35000元,于质保期满后5日内无息支付,……4、交货与交货方式,…….4.3交货时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交货。如到期甲方现场尚不具备安装条件需要延迟交货的,甲方必须提前3天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具体情况,且乙方有权根据生产情况重新合理安排发货时间。5、安装、调试与验收,……5.2乙方负责销售物品的卸车就位及安装调试,施工完毕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未验收之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逾期未验收或已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5.3验收方法: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乙方提交验收后2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5.6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相关图纸将隔墙、吊顶、水电、外墙取孔等配套装修工作在家具进场前施工完毕,若甲方未能及时完成配套装修工作,则工期相应顺延……。6、保证与维护,……6.2乙方承诺物品的质保期为销售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6个月,……。7、违约与赔偿,7.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支付款项,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0.2%作为违约金。……7.3如乙方货物及人员到达安装现场,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则甲方应按已安装先行付款,待甲方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与乙方协商具体安装时间……。8、不可抗力。9、争议解决。10、合同确认。11、附件。合同签订后,君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艾兰特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5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了发货款157500元,艾兰特公司在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根据君乐公司的要求开始发货并安排人员到场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君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何志荣于2020年8月7日在《家具验收反馈表》中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验收结论均勾选合格并签字,备注“操作台已安装完,其中有两个角柜尺寸不对未安装,毒品柜未到货,使用效果需后续确认”。现场安装过程中,君乐公司要求艾兰特公司帮其安装合同外的风管风机,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该安装费用为3000元。

另查明,君乐公司已使用设备,角柜也已安装但因尺寸问题无法安装至指定位置,但角柜是否安装至指定位置并不影响设备的使用。毒品柜也已发货并签收,君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艾兰特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家具验收反馈表》、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君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家具验收反馈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详情截图,以及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艾兰特公司与君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约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君乐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及发货款,艾兰特公司亦依君乐公司要求发货并安排人员到场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君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何志荣签署《家具验收反馈表》,该反馈表载明验收结论合格,虽其在反馈表中备注“操作台已安装完,其中有两个角柜尺寸不对未安装,毒品柜未到货,使用效果需后续确认”,但角柜未安装至指定位置的原因非艾兰特公司导致,且角柜是否安装并未影响设备的使用,之后角柜也已安装,毒品柜也已发货并由君乐公司签收。

君乐公司辩称其在反馈表中的备注系验收不合格的表述,但根据合同第5.2条的约定:“未验收之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逾期未验收或已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第5.3条的约定:“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乙方提交验收后2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君乐公司已使用设备,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艾兰特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君乐公司应依约向艾兰特公司支付验收款52500元。君乐公司辩称艾兰特公司未按期交货,根据合同第4.3条、第5.6条的约定,君乐公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本案设备于2020年8月7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3.2条、第6.2条的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艾兰特公司诉求君乐公司支付质保金35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艾兰特公司应君乐公司要求帮其安装风管风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安装费为3000元,且君乐公司也自认该项目为合同外内容,因此艾兰特公司诉求君乐公司支付安装管道增补费用3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艾兰特公司根据合同7.1条的约定,诉求君乐公司支付未及时支付验收款及质保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君乐公司亦要求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君乐公司应支付艾兰特公司验收款52500元及违约金(以5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君乐公司应支付艾兰特公司质保金35000元及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君乐公司应支付艾兰特公司现场安装管道增补费用3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驳回艾兰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艾兰特公司负担50元,由君乐公司负担1254元。

案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君乐公司是否应支付艾兰特公司验收款52500元、质保金3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支付安装管道增补费用3000元?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销售合同第3.2、第6.2条约定,君乐公司应于采购物品到达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15%即52500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艾兰特公司;君乐公司暂留合同总成交价的10%即35000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5日内无息支付;质保期为销售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6个月。2020年8月7日,君乐公司员工何志荣出具《家具验收反馈表》,验收结论为合格;根据销售合同第5.2条约定,未验收之前君乐公司不得擅自使用;逾期未验收或已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而君乐公司承认已使用设备。综上,可认定艾兰特公司所提供的家具和设备已通过验收,验收款52500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至2021年2月7日质保期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也已成就,君乐公司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艾兰特公司诉请君乐公司支付验收款52500元及质保金35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君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艾兰特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第7.1条约定诉请君乐公司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君乐公司亦要求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酌定验收款525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质保金35000元的违约金从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无不当。

君乐公司主张艾兰特公司未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家具和设备,但其在《家具验收反馈表》中并未对交货的时间提出异议,且在表中确认安装及时,并确认产品质量-样式与尺寸、家具数量、家具材质与合同相符,验收结论为合格;其虽主张“2个角柜尺寸不对未安装,毒品柜未到货”,但并未举证证明角柜尺寸不对系由艾兰特公司造成,且承认角柜是否安装并不影响设备的使用并实际使用了设备;毒品柜也已发货并由君乐公司签收,故君乐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君乐公司是否应支付安装管道增补费用3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艾兰特公司提供的与君乐公司员工何志荣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该费用系安装风管风机的费用,且双方确认金额为3000元,君乐公司虽主张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包装费用之中,但其承认风管风机不属于销售合同的内容,故其主张不予支持,艾兰特公司诉请君乐公司支付该费用3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君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未对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作出认定,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保全费1096.2元,由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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