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兴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童**、陈**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截止2021年9月9日的利息4,864.81元,本息合计74,864.8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539375‰计算的逾期利息,欠息部分复息按逾期贷款罚息月利率13.539375‰计收利息;2.判令罗**、江**对上述贷款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童**、陈**、罗**、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童**向杭兴村镇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7万元,经杭兴村镇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杭兴村镇银行向童**提供贷款人民币7万元,月利率为9.02625‰,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5月2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缴息、利随本清。由罗**、江**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童**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9月9日,童**尚欠杭兴村镇银行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864.81元,本息合计74,864.81元。为维护集体合法财产权益,杭兴村镇银行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童**、陈**、罗**、江**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童**与陈**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28日,杭兴村镇银行与童**、陈**、罗**、江**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兴村镇银行同意向童**发放借款7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0.8315%,月利率为9.0262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即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为16.24725%(10.8315%*150%);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陈**在合同“共同借款人(签章)”栏签字。保证人罗**、江**自愿为童**的前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日,杭兴村镇银行依约向童**发放借款7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缴息,利随本清,童**在杭兴村镇银行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经杭兴村镇银行催收,童**、陈**未偿还欠款,保证人罗**、江**未承担担保责任。童**自2021年2月2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21年9月9日,童**尚欠杭兴村镇银行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86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杭兴村镇银行提供的童**与陈**结婚证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杭兴村镇银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利息试算清单及杭兴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杭兴村镇银行与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杭兴村镇银行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童**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杭兴村镇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与童**系夫妻关系,陈**以童**配偶的身份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对童**的借款知情并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应共同偿还。杭兴村镇银行要求童**、陈**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5月27日,童**自2021年5月28日起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罗**、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现仍处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应按约定对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童**、陈**追偿。童**、陈**、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童**、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864.81元,合计欠款金额74,864.8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6.24725%计算的利息及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6.24725%计算的复利;

二、罗**、江**对童**、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童**、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6元,减半收取计835.8元,由童**、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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