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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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依法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