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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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主文,改判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379,004.84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事实认定“经本院核实原告相应损失为”部分存在如下错误:1、该部分第二项(原审判决第8页倒数第2行至第10页最后一行)认定错误。新南风公司在原审中,为证明该项共计624,796元损失,提交了第3.5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据3.5“宇通自有服务站提供的三包维修服务未通过宇通公司二次索赔,而直接与新南风公司结算的相关费用汇总表(截至2019年7月收到工时费发票部分)”,汇总表后附12家维修单位的20张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共计维修费金额223,487元,以及发往该12家维修单位的三包件(整机)共计14,906元和三包件(PTC总成)共计252,249元。关于三包件(整机)和三包件(PTC总成)的费用计算依据,新南风公司也提交了相应机型的销售发票、新南风公司财务系统的成本统计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前述三笔费用合计624,796元。该项损失证据充分,原审将该项损失认定为250,082.61元,少认定了374,713.39元(624,796元-250,082.61元)。2、该部分第三项(原审判决第11页第1行至第12页第18行)。新南风公司主张该项损失为2,037,897元。该项损失是因津晟公司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导致新南风公司客户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发生保修期内故障,从而导致客户向新南风公司发出的索赔损失。为证明该项损失,新南风公司提交了宇通公司给新南风公司开具的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索赔发票及索赔车辆详单。新南风公司已将索赔车辆详单中非因PTC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索赔剔除,原审所主张的金额2,037,897元全部是因津晟公司PTC质量缺陷引发的保修期内车辆故障导致的索赔。故原审就该项损失仅认定1,097,504.3元,少认定了940,392.7元(2,037,897元-1,097,504.3元)。3、该部分第八项(原判决第14页倒数第4行至第15页第6行)认定错误。新南风公司主张该项损失共计409,008.75元。该项损失是因津晟公司PTC质量缺陷,导致宇通公司冻结新南风公司的货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审认为新南风公司只提交了冻结日期证明,未提交冻结期限证明,故未予认定。但是,新南风公司提交的证据3.16中包含一份宇通公司2019年5月8日给新南风公司的《供应商货款冻结沟通函》,该沟通函中明确写明“100%冻结货款”,且货款冻结原因描述为“贵州、江西、陕西、甘肃、广东、河南、浙江、上海等市场反馈新南风电除霜器PTC故障造成除霜器不工作、五合一接触器和保险出现连带损坏。除霜器PTC故障造成除霜器和五合一连带损坏,问题造成的损失较高。且前期市场更换的电除霜为改进前产品,存在更换后再发的风险。同时,上海久事公交公司购置的440台新造型车辆已出现29台车辆除霜器故障,因前期车辆出现过除霜器起火问题,造成此问题的市场影响差、客户抱怨强烈。”从该沟通函表述可以看出,宇通公司2019年5月8日100%冻结货款的原因是之前问题的汇总。由此可见是之前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该次冻结是对2018年9月12日冻结的265.5万元、2018年10月31日冻结的462万元、2019年1月21日冻结的769万元、2019年1月28日冻结的1,360万元的继续冻结。换言之,至少到2019年5月8日,所有货款还在冻结中。而新南风公司对几笔冻结货款的利息均按月计算,2018年9月12日的265.5万元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2018年10月31日的462万元计算至2019年4月3日,2019年1月21日的769万元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2019年1月28日的1,360万元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事实上,直到新南风公司一审起诉之日,新南风公司的大部分货款还在被宇通公司冻结,新南风公司因资金紧张对外融资发生的财务成本远超过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此,新南风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并未高于实际损失,所计算的期限也未多于货款被实际冻结的期限。原审未予认定该项损失,少认定了新南风公司损失409,008.75元。对于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新南风公司服从判决。上述三项少认定损失金额合计为1,724,114.84元(374,713.39元+9,403,927元+409,008.75元),加上原审已认定金额2,654,890元,合计新南风公司损失金额应为4,379,004.84元。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答辩称,针对上诉人南丰公司第一项原审主张624,796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接到宇通公司和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诉与反馈,也没有收到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客户宇通公司的索赔通知书以及正式的罚款通知和发票。一审法院也没有对所有的样品进行封存和相应的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原因分析。原审当中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提出过相应的样品现场技术分析,要求原审法院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的技术鉴定。原审法院因为太复杂,没有予以理会。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擅自变更供应商渠道,私自使用模仿被告津晟公司PTC的产品给宇通供货,导致上海90公交293台的电除霜器发生爆炸故障。针对第二点的问题的答辩意见,从原审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PTC具有关联性。针对第三点的答辩意见,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银行的利息的问题。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有这5个时间段冻结沟通函,如果有的话就是先冻结后沟通。原审只有2018年9月19日、11月1日,2019年5月23日、3月25日、5月8日这5个沟通函。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7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发生错误,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当中,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被郑州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二次索赔2,037,897元、对被上诉人被郑州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零公里罚款和质量考核罚款赔偿711,000元、以及支付给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五合一维修费用330,900元、以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维修费及三包件的损失218,271元;宇通公司自有服务站的三包服务费用624,796元。这五部分的费用认定均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发生错误。一审法院并没有在事实与法理部分予以说明。上诉人认为:1、对于宇通公司二次索赔2,037,897元的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赔偿为1,097,504.3元,并没有说明上诉人对10,975,043元进行赔偿的理由,只说“被告应予承担”,被上诉人仅凭宇通公司网站下载的维修清单以及费用发票就可以认定2018年月至2019年6月是因为PTC引起的电除霜器故障支付维修费203万元,上诉人认为电除霜器是一个组合的整体,里面包括了(温控信号线、风机电源输入/调速信号线、高压电源输入线、风机、高压继电器、调速继电器、调速电阻、PTC、壳体等),一审法院并没有对电除霜器进行质量技术鉴定与技术原因分析,对于究竟是不是PTC的故障原因造成了电除霜器的故障,而需要支付这么一大笔维修费用109万元,这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在一审查明中予以详细说明,而且被上诉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根本无法证明是二次索赔的关系,反倒是第一次索赔,记录和描述的内容不能看出上诉人的产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2、被上诉人的客户郑州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发起零公里罚款和质量考核罚款,要求上诉人赔偿71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70.9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质保期间,并且被告明知其产品需要二次组装仍与原告签合同,因此现提出PTC的质量问题与其无关,不予支持。本院经对原告提交的维修清单审查,因被告生产的PTC大量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支付大量的维修费用。因被告生产的PTC在质保期内连续不达标、批量出现故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因PTC的质量问题造成宇通公司五合一损害,导致原告被索赔”。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属于宇通公司的二、三级供应商,是没有总成资格的,只能是卖给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有总成资格的供应商,再由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卖给郑州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一个供应程序,并不是明知需要二次组装,故意卖给南风公司,即使是明知,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也需要重新对自己深加工的产品做出厂检测,破坏性试验与性能检测等一系列检查后才能出厂,故一审法院认定是上诉人的PTC原因导致了被上诉人被索赔的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零公里罚款是被上诉人私自改变供应商造成的索赔。2020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付学兵、股东王万红,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风洪等一同前往被上诉人库房现场核实与查看PTC产品库存,并拍下了视频,大量的货物是由河北深度公司(新南风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政妆侄子所办的PTC工厂)退回来的库存货,并且还有存在2015年、2016年大量退回的PTC存货,这些都与上诉人公司并无任何的直接牵连关系,2015年上诉人还并未与新南风公司合作,怎么会有上诉人的产品?3、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维修费用及三包件的损失218,271元,以及宇通公司自有服务站提供的三包服务造成的损失624,79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这些服务费用及维修费用发票,一是被上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是因为上诉人的PTC产品的原因导致,造成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二是这些维修单及维修费用发票并没有相关的明细以及现场技术原因分析和描述,涉及面广,发票数量巨大,都没有做相关的技术原因分析与现场确认,至今为止,新南风公司一个索赔通知书、一张罚款单票据、一个故障件都没有给过上诉人,时至今日,上诉人申请仲裁向被上诉人索要货款,就把这些虚假的、无关联的售后发票导入向上诉人索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发票金额与维修金额都不能一一对应,明显属于手抄内容,字体与字迹明显属于同一人(李杰、黄伟胜),这些明显属于原告的证据伪造的行为,一审法院这么明显的虚假证据都没有予以甄别,直接予以采信。上诉人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平台对应的服务清单,很多维修金额与服务清单都不能一致,并没有上诉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并没有通知上诉人产品质量存在着问题,三包单上也没有上诉人公司任何签字。4、宇通公司自有服务站三包费用,要求被上诉人承担624,796元,一审法院认定250,082.61元,认定事实错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进行审查,被告仅依据一次现场的检查就推定其他地方也会出现相同的故障,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能依据现场通知贵州德江地区故障原因来做说明,因为该批产品为同一批次的产品,在全国的产品市场上运行,同一批次有好几十万台车同时在运行,并不需要到多个现场去检查与核实。5、支付给苏州汇川公司五合一维修费用发票330,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关于五合一烧毁的问题,被上诉人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是属于上诉人PTC的原因造成了五合一烧毁事件的发生,郑州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原因分析会议与现场诊断,并没有通知上诉人到郑州宇通公司现场做质量技术原因分析和现场确认,会议纪要上也没有上诉人的任何签字与说明,三方的现场会议纪要文字描述也很清楚与详细,并没有对电除霜器的烧毁做出完整的定性,就说是由于PTC故障造成的电除霜器的问题,就由上诉人来承担赔偿显然依据不足。六、技术部、客服部、质量部的差旅费用197,51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酌定的是40%的差旅费用由上诉人来承担明显错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差旅费用的发票证据大部分属于自己内部人员出差的费用,与上诉人无任何关联,包括出差单上事项是前往江苏昆山等新产品(新车)新闻发布会等等相关费用大部分都是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牵连关系的,事后手写补充是由于PTC原因出差,属于大量造假的行为,且多数为后期补充的发票。一审法院酌定40%的比例属于完全认定事实错误,把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的无关的差旅费划归上诉人承担明显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答辩称,关于宇通公司二次索赔损失2,037,897元(原审原告证据3.6),该部分损失是新南风的客户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17年12月-2019年6月因保修期内电除霜器故障发生的保修费用对新南风公司做出的追偿(或称二次索赔)。造成该等追偿的电除霜均使用了津晟公司的PTC。我们在统计该项二次索赔费用时,已经将宇通从新南风货款中扣收、并已给新南风开具发票的金额中剔除非电除霜器引起的二次索赔项,证据3.6统计的全部为电除霜器引发的二次索赔。关于711000零公里质量罚款(原审原告证据3.7),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因津晟公司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新南风公司为保障供货,临时更换PTC供应商,并因此遭到了宇通公司罚款。但是,该项罚款并未包含于新南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津晟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其他供应商产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索赔也并未包含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关于维修费用及三包件损失218,271元(原审原告证据3.1-3.4),新南风认为一审认定该项损失188,396.7元基本正确,津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宇通公司服务站提供三包服务直接与新南风结算的费用损失624,796元(原审原告证据3.5),一审认定该项损失250,082.61元错误。南风公司认为该部分损失应按南风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认定,原审未支持兴义市王小波汽车电器维修部、德江县信义汽修厂的维修相关费用错误。关于新南风公司支付给汇川公司的费用(原审原告证据3.8),如前所述,该项费用经技术分析,认为是PTC短路造成的汇川五合一烧坏,已判定由新南风公司支付,且新南风公司已实际支付给汇川公司,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原审认定正确。关于差旅费,鉴于综合全案证据,津晟公司供应给新南风公司的产品存在系统性质量缺陷,导致新南风发生大量的售后服务工作,需要客服、技术、售后和销售部门大量人员出差进行处理。依据合同约定,这些费用应由津晟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酌定由津晟公司承担40%并无不妥。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截至2019年6月30日请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产品质量损失6,186,478元。2、诉讼费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日在河北南皮签订《采购合同》,需方系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供方系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相应的条款,第五条验收中第1项、供需双方一致明确同意以需方提供的图纸和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为准;第2项、供方产品入库时,需方仅对产品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进行确定验收,但不视为对供方因设计、制造存在的隐性品质合格,如因品质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7项约定,供方在供给需方的货物在客户使用中出现的产品问题进行的三包服务出现的费用,应有供方全部承担费用。第十条文本及合同期限中第2项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到期后将一直自动延续12个月。同时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系甲方、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系乙方。协议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其中第三条产品检验中第4条约定,甲方对乙方交验产品的入厂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如有特殊要求时按照双方协商的有关协议执行。乙方每批供货提供用于破坏性检验(试验)的产品,在检验过程中破坏实验试件由乙方自行充减。甲方的检验不能免除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责任。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同时,提供产品质保期为三年(注:质保期应从主机厂车辆出厂之日起计算)。201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采购合同》,相应条款与2016年1月1日的采购合同一致。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给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系PTC,在高压下工作。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系电除霜器,该产品内部结构主要包括风机、PTC,工作原理系PTC在高压下产生热量,由风机吹出。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 一、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去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及三包件的损失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长沙市雨花区新金顺大巴空调配件经营部(证据3.1)维修湖南龙骧巴士的三包服务维修单、维修费发票;武冈市兄弟汽车修理厂维修邵阳湘运公司(证据3.2)的三包服务维修单、维修费发票;成都远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维修新都公交公司、容桂公交(证据3.3)的三包服务维修单、维修费发票;北京、大连、青岛、上海维修站(证据3.4)的三包服务维修单、维修费发票,以及各维修公司三包件的费用,共计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18,271元。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证据提出异议,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发票金额与维修金额不一致,明显属于手抄内容,字体和字迹均是一个人签字(李杰、黄伟胜),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证据存在造假。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平台对应的服务清单。其中维修金额很多一致。我公司没有签字确认,产品质量没有现场进行质量分析。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没有通知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三包单上没有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签字确认。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说的问题不明确,并且很多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根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其相应的损失,虽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予以否认,但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证据予以确认。由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中关于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无关,应予扣除。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运费的证据不足。 经核实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相应损失为: 长沙市雨花区新金顺大巴空调配件经营部维修的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除霜器中,由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产生故障,导致电除霜器故障,维修次数91次,电除霜器的型号均为DCS-14/01,支付维修费19,664元,维修站对电除霜器故障的描述均为不制热、无热风、出冷风,更换除霜器总成、更换PTC,故障消除。其中更换PTC20台、更换电除霜器71台。PTC价格为每台456.11元,电除霜器的价格为每台722.07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为456.11元×20台+722.07元×71台+19,664元=80,053.17元。 武冈市兄弟汽车修理厂维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除霜器中,由于被告生产的PTC导致电除霜器故障,维修次数58次,电除霜器型号均为DCS-14/01,支付维修费13,874元,维修站对电除霜器故障的描述均为不制热、无暖风,更换除霜器总成或更换PTC,故障消除。其中更换PTC21台、更换电除霜器37台。PTC价格为每台456.11元,电除霜器的价格为每台722.07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为456.11元×21台+722.07元×37台+13,874元=50,168.9元。 成都远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维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除霜器中,由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导致电除霜器故障,维修次数69次,电除霜器型号均为DCS-14/01,支付维修费13,540元,维修站对电除霜器故障的描述均为不制热、无热风,更换除霜器总成或更换PTC,故障消除。其中更换PTC45台、更换电除霜器24台。PTC价格为每台456.11元,电除霜器的价格为每台722.07元。原告的损失为456.11元×45台+722.07元×24台+13,874元=51,728.63元。 上海冷旺商贸有限公司维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除霜器2台,支付维修费550元,故障原因为PTC损坏,更换PTC后故障消除,电除霜器型号为DCS-5/22,每台价格846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为550元+846元×2台=2,242元。 青岛旭日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生产的电除霜器4台,支付维修费892元,故障原因均为电除霜内电热板损坏,更换电除霜,电除霜器型号为DCS-5/50,每台价格828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为892元+828元×4台=4,204元。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以上损失共计188,396.7元。 二、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宇通公司自有服务站提供的三包服务(未通过宇通公司,证据3.5)造成的损失,共计624,796元。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供了德江县信义汽车维修厂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维修明细和费用清单、三包件材料费和运费清单;金沙县玉龙汽修厂的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三包件材料费和运费清单和该厂的证明;兴义市王小波汽车电器维修部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建费用清单;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汽车维修厂的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材料费和运费清单、证明;六盘水市钟山区广信工贸有限公司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材料费和运费清单、证明;赤水市汽车大修厂有限公司的维修发票、PTC维修清单、三包件清单和运费清单;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汽车维修中心的维修发票、三包件费用清单和运费清单、维修证明;云南保山交通运输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维修发票、说明、维修费用说明、三包件费用说明和运费清单;成都宏伟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费用和运费清单;古蔺县黄氏汽车配件门市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维修费用和运费清单;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维修发票、电除霜器烧毁的说明;东莞市源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费用和运费清单。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陈述称,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合理,过滤网堵塞、不通风,产生的质量费用,很多不合理且与被告无关,不应算在我方的费用里面。故障原因描述不明确与被告无关。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收到故障件,也没有通知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到现场确认,不能证明系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2017年付学兵、申维超、王颜平到德江地区现场确认,是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发生故障,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向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进行了说明,宇通公司予以认可。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这种现象可能在其他地区也会出现。 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仅依据一次现场的检查就推定其他地区也会出现相同的故障,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认定如下:根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金沙县玉龙汽修厂提交的证明、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费用清单,能够证明该厂维修电除霜器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质量问题有关联性,所产生的费用共计40,314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汽车维修厂的证明、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费用清单,能够证明该厂维修电除霜器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质量问题有关联性,该费用共计63,917.46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六盘水市钟山区广信工贸有限公司的证明、维修费清单、维修发票、三包件清单,能够证明该厂维修电除霜器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质量问题有关联性,该费用共计87,652.7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赤水市汽车大修厂有限公司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费用明细,能够证明该公司维修的均是PTC,该费用共计8,985元,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关联性,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维修费发票、维修证明、说明、照片,能够证明该公司维修电除霜器的加热器,该费用共计3,598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成都宏伟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三包件费用清单,证明维修的故障名称均为PTC不加热,该费用共计7,373.2元,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关联性,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古蔺县古蔺镇黄氏汽车配件门市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维修费用清单,证明维修项目均为除霜机发热组,证明该费用共计12,694元,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关联性,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维修明细,能够证明该费用的产生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具有关联性,该费用共计3,074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东莞市源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三包费用清单,证明维修费用均与PTC有关,该费用共计22,474.25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的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汽车维修中心、兴义市王小波汽车电器维修部、德江县信义汽车修理厂的维修等相关费用,其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均有关联性,因此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认定,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上述损失共计250,082.61元。 三、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被宇通公司二次索赔,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2,037,897元(证据3.6)。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了证据如下:在宇通公司网站下载的维修清单及发票,证明2017年9月因PTC引起的电除霜器故障支付维修费2,194元、2017年12月支付3,689元、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份支付因PTC引起的电除霜器故障支付维修费2,032,013.54元。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主张不认可,并主张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二次索赔,记录和描述的内容不能看出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有关系。虽然有一部分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由于电除霜内有多个零部件无法判断是PTC的原因,而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故障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没有关系。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的价格远超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售出的价格,因此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存在漫天要价的情形。 经审查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2017年9月、12月份的损失系电除霜器高压部分导通搭铁、加热器损坏,该故障与PTC具有关联性,因此该损失3,545元(2,194元+1,351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1月份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其证据不能证明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加工的PTC具有关联性,因此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2018年2月份的维修清单注明除霜器内部烧毁造成,除霜器内部PTC系高电压、高温造成除霜器烧毁,因此该费用2,378元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具有关联性,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3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9,704.43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4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12,288.15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5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5,120.34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6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4,593.03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7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3,743.92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8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9,111.14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9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3,771.9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10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短路有关的损失数额为3,771.9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11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短路有关的损失数额为121,278.14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8年12月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均有关联性的损失数额为252,345.36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9年1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短路有关的损失数额为217,459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9年2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18,039.35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9年3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300,361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9年4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29,503.98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9年5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34,009.12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2019年6月份的维修清单故障的描述,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有关的损失数额为66,480.64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以上损失共计1,097,504.3元。 四、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PTC质量问题导致宇通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发起零公里罚款和质量考核罚款,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711,000元(证据3.7)。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了在宇通网站宇通SCM管理系统打印的相应信息及宇通公司的收款收据。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由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私自改变供应商造成的索赔及开具的罚单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关联性。罚款没有注明与PTC具有关联性。有的产品问题与我方产品没有关系。我方的产品系经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检验之后进行二次组装的,所以质量问题与我方无关。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供应宇通公司多个产品,没有明确描述是哪个产品造成的索赔,所以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质保期间,并且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明知其产品需要二次组装仍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现提出PTC的质量问题与其无关,不予支持。经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维修清单审查,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大量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支付大量维修费,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在质保期内连续不达标、批量出现故障给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因PTC的质量问题造成宇通公司五合一损坏,导致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被索赔,其中:2019年6月5日被索赔4万元;2019年5月5日被索赔3万元;2018年11月30日被索赔26万元;2019年1月8日被索赔13.2万元;2018年10月31日被索赔3万元;2018年9月26日被索赔4万元;2018年10月29日被索赔0.3万元;2018年5月30日被索赔9.6万元;2018年10月10日被索赔1万元;2018年6月4日被索赔0.1万元;2018年4月16日被索赔1万元;2018年5月11日被索赔0.1万元;2018年3月30日被索赔4万元;2018年3月28日被索赔1万元;2017年12月9日被索赔0.5万元。以上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共计70.9万元。 五、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的质量问题支付汇川公司五合一维修费330,900元(证据3.8)。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2018年5月维修费预付合同、发票、转账记录(2,300元+4,600元)、邮箱发件内容记录;汇川公司的发票、邮箱发件记录、电子承兑汇票(30万元);云南保山、六盘水市的维修汇总、维修发票、邮箱发件内容的记录、费用说明、发票(24,000元)、转账记录;云贵地区除霜器、五合一烧坏问题会议纪要,说明由于电除霜烧毁导致五合一损坏。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因为汇川公司使用的五合一的电压为450V,宇通公司整车电压是650V,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导致烧五合一的是因为选型出现了错误,与我方无关。云贵地区除霜器、五合一烧毁问题会议纪要,由于没有原、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签字确认,并且没有对电除霜的烧毁作出完整的定性,不能证明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有关。 经核实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损坏情况认定,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能够证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均有关联性,因此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330,900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赔偿。 六、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封存PTC、封存电除霜器整机成本、积压宇通公司半成品损失共计1,417,089元。(证据3.9,3.10,3.11)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称,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封存的PTC系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所下订单,并且产品经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检验合格后入库,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系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擅自变更供应商所致,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且没有任何退货的记录。除霜器的配件及积压的库存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无关。 对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主张,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系正常向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供货,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在收取货物后进行验收,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因此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技术部产生的差旅费、客服部产生的差旅费、质量部产生的差旅费、销售部产生的费用共计197,516元(证据3.12、3.13、3.14、3.15)。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请求提出异议,认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部分属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自己内部人员出差的费用,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无关。处理津晟PTC问题的话语均是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自己后加的,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无关。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到其他供应商处出差的费用,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造假现象,且大多数为后期补充,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反对。 根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供应的PTC存在质量问题,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为了处理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的质量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符合交易习惯,但是证据中存在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处理其他客户事情的费用,因此根据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情况,酌定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该费用的40%,即79,006.4元,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八、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被宇通公司冻结货款利息损失共计409,008.75元。(证据3.16) 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交了宇通公司冻结货款的证据,证明被冻结货款2,847.5万元。 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提出异议,认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货款被冻结系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私自变更供应商后,导致上海地区车辆着火所致,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无关。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供应宇通公司的产品较多,导致冻结货款的因素也较多,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认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仅提交了被冻结货款的数额,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冻结的期限,因此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主张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的约定,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对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的验收方式是抽样,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验收不能免除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且该责任是从主机厂车辆出厂之日起计算。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损失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具有关联性的损失,经计算共计2,654,890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应予支持。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无关的损失,已经予以扣除。由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损坏,导致其他零部件损坏造成的损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承担。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给付技术部、客服部、质量部、销售部的差旅费,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完全系处理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对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损失,酌定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数额的40%。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要求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封存的PTC、电除霜器整机、积压的宇通公司电除霜器半成品的损失及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宇通公司冻结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该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交了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4日委托深圳市倍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广电计量检股份有限公司对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加热器进行的浸水测试,测试结果为合格。综上所述,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654,890元。 一审法院判决: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654,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9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负担35,129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2020年10月份,到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仓库查看拍摄的照片光盘一份,证明2015年新南风公司仓库里有深度公司的产品。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对此质证意见为:对该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对于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公司库房中堆放的其他公司产品与本案无关,也不包括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中。 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在二审庭审后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对PTC加热器技术进行司法鉴定,并主张在一审中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经核查一审卷宗材料,上诉人并未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除霜器,其内部结构主要包括风机、PTC,工作原理系PTC在高压下产生热量,由风机吹出。由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等证据对电除霜器故障的描述及维修更换电除霜器总成、PTC后故障解除的事实,可以确认电除霜器故障是由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故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瑕疵责任,赔偿相关损失。由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宇通公司供应商门户网供应商索赔沟通函可知因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宇通公司设备损坏向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索赔,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应赔偿相关损失。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主张该项损失是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私自改变供应商造成的索赔,但其在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为了处理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PTC的质量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产生差旅费符合常理,一审法院根据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否认产品质量情况及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的证据情况,支持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费用的40%并无不当。 上诉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一审少认定其赔偿相应的维修损失1,315,106.09元,但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汽车维修中心、兴义市王小波汽车电器维修部、德江县信义汽车修理厂及2018年1月份宇通公司的维修清单等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损失与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PTC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货款被冻结的期限,故对其关于货款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在二审庭审询问后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57.0元,新南风加热制冷(沧州)有限公司负担20,318元,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8,0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