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齐鲁银行泰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的透支本金54000元、剩余手续费4003.5元,并支付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的违约金1424.82元、利息、复利1711.76元(2021年5月17日以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和《分期业务合约》《信用卡款项支用申请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共暂计61140.08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期律师代理费1000元,后续律师代理费依据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齐鲁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8××××2037),并签署文件申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并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合约中约定:申领人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发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开始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领取上述信用卡后,于2019年8月12日经审批后又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经审批后被告向原告申请将上述信用卡额度内的6万元金额转至其借记卡账户(卡号为:6223××××1003),用于装修用途,并申请以分期还款方式向上述信用卡进行还款。双方约定的分期手续费总费率为22.25%。被告签字并确认其受《齐鲁银行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合约》的约束,该合约约定:如申请人延迟还款,发卡银行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剩余的分期债务,申请人应提前一次性向发卡银行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分期本金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手续费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现经原告对账单查询,截至2021年5月17日,被告并未按时偿还分期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拒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剩余透支款及手续费,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望查清事实,判如所诉。

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2日,被告戴*持其居民身份证向齐鲁银行泰安分行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戴*在《齐鲁银行信用卡通用申请表》中签名,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对于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还款、利息和收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领用合约主要约定:乙方(戴*)承诺完全遵守《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应提前联系办理变更手续;甲方(齐鲁银行泰安分行)或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随时基于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依约还款)及时停止信用卡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乙方提取现金或将款项转入本人其他账户而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齐鲁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本金、利息、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取现费、违约金、各项手续费等;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若乙方未依约支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乙方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催收、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2019年8月12日,被告戴*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申请金额60000元,分期期数60期,手续费收取方式分期支付,本金偿还方式平均分摊,被告在《齐鲁银行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申请表》中签字、捺印并声明被告在此申请表中的签字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齐鲁银行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2019年8月23日,被告填写《信用卡款项支用申请书》一份,载明被告不可撤销地申请将本人卡号为6258××××2037的信用卡额度内款项划转至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借记卡账户6223××××1003,划转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资金用途为房屋装修,被告保证按照申请时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偿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收费率为22.25%。被告在该申请书中签字并捺印。《齐鲁银行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合约》主要约定:甲方(齐鲁银行泰安分行)向乙方(戴*)垫付的款项总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场景分期业务手续费总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形成乙方欠甲方的债务;自场景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分摊还款金额逐期入账,分摊还款金额平均分摊即将分期本金总额按期平均分摊,精确到分,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场景分期手续费按账单月分期收取,即每月分期手续费自乙方进行场景分期消费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每月记入账单,直至最后一期,按月收取;分期收取手续费计算方式为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对应期数分期收取手续费费率;乙方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成功办理场景分期业务后,每期分摊还款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最小还款额,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如乙方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当期分摊还款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将按甲方信用卡利息标准收取自甲方记账日起计算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乙方还应向甲方按月支付违约金;乙方场景分期业务延迟还款、不履行对甲方的其他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剩余的场景分期债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分期本金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手续费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

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名下账号为6223××××1003的账户转入60000元。后因被告逾期还款,2021年5月,原告向被告出具并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载明因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原告宣布贷款提前至2021年5月7日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履行归还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还款义务(利息、违约金以实际还款日为准)。被告签收该通知,但未在通知载明的时间内向原告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21年9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手续费4003.5元、违约金1424.82元,利息、复利4818.11元。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打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花费前期律师费1000元及后期律师费计算方式。对于后续律师代理费原告未提交该项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戴*向原告齐鲁银行泰安分行申领并使用该银行核发的信用卡,其应受《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齐鲁银行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合约》、《信用卡款项支用申请书》规定的约束,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并对逾期还款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戴*领用信用卡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齐鲁银行泰安分行要求戴*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9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手续费4003.5元、违约金1424.82元,利息、复利4818.1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齐鲁银行泰安分行主张的被告戴*应后续利息、复利问题,本院认为,因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原告持续遭受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申领人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发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均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前期律师费实际花费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前期律师费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律师费因未实际发生且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54000元及相应的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9日,手续费4003.5元、违约金1424.82元,利息、复利4818.11元;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齐鲁银行信用卡场景分期业务合约》及《信用卡款项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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