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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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家口东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远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东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0元及欠付的利息2392000元,2020年8月3日之后以借款本金4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张家口东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登记在被告远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190号及和平路198号阳光嘉年华21至24层共72套房产、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市人民东路515号创鑫华城广场9号1单元8层的14套房产及位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的8套房产、被告吕**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2—4—7—02号的住宅、被告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权证号:京(2015)丰台区不动产权第××号)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权证号:京(2015)丰台区不动产权第××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吕**、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范围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28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13×××59)。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