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市亮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德城区法院查明,亮洁公司与俞*、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俞*、崔**不服德城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鲁14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2日,亮洁公司向德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鲁1402执799号。2021年3月18日,亮洁公司与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手机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俞*和崔**。2021年3月23日,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亮洁公司向德城区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德城区法院作出(2021)鲁1402执7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4月13日,作出(2021)鲁14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于**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2021年4月28日,亮洁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鲁1402执恢230号。

德城区法院另查,于**与亮洁公司、崔**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德城区法院作出(2020)鲁1402民初595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亮洁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解散,公司股东于**、崔**二人不再协商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于**将另行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21年4月28日,于**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立案审理,案号为(2021)鲁1402民特16号,尚未结案。

德城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直接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亮洁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解散,至今未清算完毕,申请人依据公司解散后、清算完毕前的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不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应不予支持。

综上,于**的异议不成立,德城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于**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于**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鲁140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变更执行当事人的请求。其主要理由:一是在亮洁公司与俞*、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亮洁公司与复议申请人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俞*、崔**。二是复议申请人于**撤回请求德城区,德城区法院已作出(2021)鲁14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对亮洁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三是根据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无需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

亮洁公司辩称,亮洁公司与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书,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同意并支持于**的复议申请。

被执行人俞*、崔**未答辩。

本院查明,1.2021年5月31日,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异议人于**撤回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亮洁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2.于**向本院提交了2021年3月18日亮洁公司与于**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2021年6月23日亮洁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一份。

另查明,于**变更申请执行人异议审查期间,亮洁公司正处于公司解散状态,且于**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一案审理中。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于**撤回清算申请,德城区法院作出(2021)鲁14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对亮洁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德城区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复议申请人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复议申请人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虽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但德城区法院已经作出(2020)鲁1402民初5950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亮洁公司已经处于解散状态,此时变更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涉嫌侵犯亮洁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异议裁定驳回于**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的复议申请,维持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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