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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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新汇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晟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晟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房产、车辆、到期债权等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二、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聊城新汇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