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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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上诉称,廊坊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案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系华夏幸福集团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6民初34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廊坊联丰建材有限公司对汇票债务人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系法定权利,且本案当事人中并未涉华夏幸福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