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东梅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悦瑞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悦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3630元及违约金5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6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约为3.85%)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济南东*公司签订《洗化包场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济南东*公司经营的京东便利店(南辛庄店)提供洗化产品。原告依据济南东*公司的进场计划陆续交付部分货物后,经双方核对,济南东*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33630元,济南东*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济南东*公司、东*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济南悦瑞公司与济南东*公司签订《洗化包场协议书》,约定由济南悦瑞公司向济南东*公司经营的京东便利店(南辛庄店)提供洗衣粉、洗洁精等日化用品。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依据济南东*公司的进场计划陆续交付部分货物后,经双方核对,济南东*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33630元,济南东*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悦瑞洗化货款叁万叁仟陆佰叁拾元整,(附注:悦瑞收到货款条壹万元作废),济南东*商贸有限公司盖章”。另查明济南东*公司系一人公司,由自然人东*出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庭审中济南悦瑞公司放弃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济南悦瑞公司提交的《洗化包场协议书》、欠条、《销售出库单》、济南东*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济南悦瑞公司与济南东*公司签订的《洗化包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济南悦瑞公司供货后,济南东*公司未依据合同及出具的欠条向供货人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现济南悦瑞公司依据合同及欠条向济南东*公司主张货款33630元及违约金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东*对济南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济南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悦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30元;

二、被告济南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悦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东*对被告济南东*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被告济南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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