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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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偿还欠款本金2580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7月9日的剩余利息共计8656.63元。2.逾期利息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4.4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8656.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4.4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02日,科园公司、徐**与原告签订了《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份,其中,科园公司为单位借款人,徐**为个人借款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2019年12月0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258000元,有效期间自2019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由于2019年-2020年为疫情爆发,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在被告的要求下,同意为此项借款展期至2021年7月9日。展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仅于2021年11月15日向原告偿还1万元,现已冲抵为正常利息。 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承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其经济困难,希望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承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导致本案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律师费损失的承担,因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尚未发生,对原告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损失发生后另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截至2021年7月9日的欠款本金258000元、利息8656.63元,共计266656.63元; 二.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逾期利息,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4.4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复利,以8656.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4.4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要求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03元和保全费1922元,由被告济南科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