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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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借款本金3613元、利息884.09元、滞纳金349.56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上述利息及滞纳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若被告***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别克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依法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