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工集团向祝**支付工程款51198731.83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建工集团向祝**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暂定)及利息;3.判令被告技师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祝**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祝**就其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建工集团、技师学院承担。祝**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建工集团向祝**支付到期工程款34347370.49元(已含索赔损失7142064.18元);2.判令被告建工集团向祝**支付相应利息(以27205306.2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交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以7142064.18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技师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祝**承担付款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建工集团、技师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5日,建工集团与技师学院签订《济南市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工集团承建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食堂、实训楼、学生公寓A-F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建工集团将上述合同约定全部工程交由祝**施工,并与祝**签订相关协议。祝**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技师学院于2018年3月21日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止,建工集团尚欠祝**工程款,且施工过程中,因建工集团、技师学院原因导致祝**多次停工、窝工,给祝**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祝**合法权益。

建工集团辩称,建工集团与祝**于2021年10月29日出具结算协议,对祝**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并确认了工程欠款数额,因技师学院欠付建工集团工程款,其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祝**承担付款责任,祝**所主张的利息,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进行结算,应自即日其计算利息。保全保险费不是诉讼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不应由建工集团承担。

技师学院辩称,1.技师学院与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对建工集团与祝**之间的转包关系不知情,技师学院没有向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也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2.建工集团和技师学院因涉案工程产生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在终审法律文书生效后,技师学院将按照判决向建工集团支付相应款项。若在本案中,法院再判决技师学院向祝**支付相应款项则技师学院将承担司法上的双重付款责任。3.在本案中祝**除提交了项目管理合同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结算协议也只是在2021年10月29日本案开庭前的几日内达成。在(2020)鲁01民初3524号案件中建工集团向法院举证其实际派驻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本案中祝**称建工集团将工程转包给了他,与建工集团在(2020)鲁01民初3524号案件中的主张不一致,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25日,技师学院(发包人、甲方)与建工集团(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已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济南市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地点:历城区仲宫镇二仙村、省道103线以东。工程内容:济南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食堂、实训楼、学生公寓A-F楼)工程。工程规模:56203.71平方米。二、工程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技能实训楼、学生食堂、学生公寓A、学生公寓B、学生公寓C、学生公寓D、学生公寓E、学生公寓F,总建筑面积56203.71平方米。三、合同工期:1、总工期:1.1合同总日历天数600日历天,其中: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6月6日。1.2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或开工令注明的日期为准,并以此日期计算竣工日期。但上述开工日期的变化不能构成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经济和工期的任何补偿。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暂定价款:137634439.88元(此价格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最终以实际结算值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0.3合同价款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11.2.2变更工程量确定的其他约定: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12.1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形象进度付款,支付比例为核实工程量价款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后付至应付合同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28日内无息付清。14.2结算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4.3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执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但是鉴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先经过监理单位对工程量及有关签证的审核与确认,进而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的工作程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90天内给予确认。15.1.1违约:(1)工期的提前与延误,发承包双方,每日按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承担奖惩责任,奖罚款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3%。(2)依据鲁政办发[1993]72号文有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标准的,应承担造价5%的违约责任。

2013年10月25日,技师学院(甲方)与建工集团(乙方)签订《济南市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投资建设的“济南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位于济南市仲宫镇,总建筑面积约14.98万平方米;乙方总承包施工的二标段工程范围包括技能实训楼,学生食堂,学生公寓A-F等工程,建筑面积约56203.7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不明之处或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关于资金垫付与工程款支付:1、本标段工程无预付款,前期工程款于一期工程每单体工程封顶(含二次砌体)后15日内按乙方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70%支付,届时,若甲方资金尚不到位,首期工程款可延迟至全部主体工程封顶后支付。在此之前,若甲方资金到位应视资金情况酌情支付;以后于每月20日前按乙方上月度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15日内支付到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到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审计结算完成后15日内按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值支付到9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两年后28日内支付最终结算款的3%,余款5年保修期满后28日内付清。质保金均不计息。在保修期内,如乙方不能按质量保修书中规定时间对已经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保修,甲方将请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且无需乙方同意。2、施工期间甲乙双方按月进行已完工程量和计价,以此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最终结算的依据。3、甲乙双方及时办理现场实际发生的变更、签证,实际发生超过5万元的计入当月工程进度款中。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4年9月18日,建工集团(甲方)与祝**(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济南市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2、工程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技能实训楼、学生食堂、学生公寓A-F,总建筑面积56203.71平方米。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1、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依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额度,按甲乙双方约定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将上一次付款使用情况,本次付款使用计划上报甲方)2、工程价款的支付具体额度和办法是:在建设单位每次拨款后的14日内,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比例扣留乙方让利、税金及其他费用(包括罚款、违约金、甲供材等)后支付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填报《工程拨付款申请表》并提供材料供应商、机具设备出租人、劳务单位出具的财务单据及资料(材料入库单、结算单、收条、发票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等)。当累计工程款拨到合同造价的85%时,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待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完成、结算完毕后在建设单位拨款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按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5%预留保修金。3、工程预付款应在建设单位拨付后,分三次扣留乙方让利、税金及其它相应费用后支付乙方,拨付时乙方应出具资金使用计划及上次拨款使用情况、票据,经项目部证实报公司审核后拨付。4、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竣工验收前按合同造价足额扣留乙方让利、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罚款、违约金等)。5、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第六条的各项约定,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进度的工程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21日,技师学院向建工集团出具工作联系单一份,主要内容为建工集团:经学院研究决定,由于学院急需用房,你单位承建的济南市技师学院新校区A-F学生公寓楼、学生食堂、技能实训楼,今日必须将所有钥匙上交到学院,由于学院提前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坏、损失和后果与建工集团无关,由学院负责。具体如下:1、本工程由于学院甲分包原因,竣工手续并未完成,后期再验收由学院负责。2、所有的磕碰、损坏、污染、垃圾、物品的丢失均与济南建工无关,由学院负责。3、即日起计算保修期。

2018年4月28日,涉案济南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学生公寓A-F、食堂、技能实训楼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合格。

建工集团与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0)鲁0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济南市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605064.68元;二、被告济南市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8479157.7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479157.7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605064.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济南市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4413670.82元;四、被告济南市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86965.71元;五、驳回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技师学院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审理过程中。

2021年10月29日,建工集团(甲方)与祝**(乙方)签署《结算协议》,载明:经双方确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12397484.16元,经计算,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37289817.6元。鉴于尚有质保金尚未到期,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甲方扣留该部分质保金2942447.21元,目前应向乙方支付34347370.39元。至质保期届满(2023年4月27日)且建设单位付款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于乙方。该《结算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祝**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1198.73元。

上述事实,由祝**、建工集团、技师学院提交的证据及证据交换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祝**主张的工程款34347370.49元及利息能否支持;三、技师学院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涉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如何承担。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技师学院就其新校区建设项目与建工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工集团将技师学院发包的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祝**施工,并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工程价款及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建工集团对祝**实际完成涉案工程施工无异议,祝**系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4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祝**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祝**与建工集团于2021年10月29日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均认可欠付工程款数额为34347370.39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发包人技师学院与承包人建工集团因工程欠款纠纷形成诉讼,通过诉讼确定了应付工程价款数额,祝**认可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建工集团与技师学院结算后再行与其结算,其与建工集团于2021年10月29日达成《结算协议》,应付工程价款数额自此确定,利息应从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技师学院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技师学院欠付工程款数额已经(2020)鲁0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确认为27605064.68元,技师学院不服提起上诉,其欠付工程款数额应以生效判决确认的数额为准,祝**要求技师学院在该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技师学院向祝**承担付款责任后,相应款项应在欠付建工集团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关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因建工集团尚欠付祝**工程款,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持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亦是其实际损失,其要求建工集团承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祝**要求技师学院承担该笔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祝**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工程款34347370.39元;

二、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工程款利息(以34347370.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市技师学院在欠付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以(2020)鲁01民初3524号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数额为准]对祝**承担责任;

四、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1198.73元;

五、驳回原告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794元,由原告祝**负担152597元,由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1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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