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7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人民币47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为155.5元);3、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一直给被告以及被告经营的渔歌码头供应酒水等货物。2019年1月16日,经双方对账,确定截至2019年3月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740元未结清,并签署“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往来对账函”确认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现经原告方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上述货款,故原告现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宋**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给被告供应酒水等业务,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往来对账函》,内容如下“货物供应商(甲方):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货物采购商(乙方):渔歌码头。按照甲方财务制度的要求,需要函证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账目信息,已备甲方股东核算账目,截止至2019年3月,甲乙双方就已发生的货物买卖所涉账目核对确认如下:1、甲乙双方通过核算供货明细,共同确认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人民币4740元(大写:肆柒肆零)。2、以上款项已经由乙方工作人员确认并已实际签收货物,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付款时间内将所欠货款全额付清,否则甲方有权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宋**在该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原告为此花费律师费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函以及销售发货单,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40元。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涉诉货物,被告收货后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74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7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对账函的约定内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740元及违约金155.5元;

二、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万国酒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