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烟台恒大御海天下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烟台恒大御海天下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烟台恒大御海天下楼盘7地块2号楼701室,房屋总价款455053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光大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20000元,后被告告知原告所认购的商品房不能在烟台市住建局进行网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商品房预售和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且被告未提前告知不能网签的行为涉嫌欺诈销售,构成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被告应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20000元。

旭瑞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期限交纳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如解除认购书,根据认购书第五条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交纳的20000元定金不应予以退还。原告要求我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0002681号《烟台恒大御海天下商品房认购书》,原告为乙方,即买受人,被告为甲方,即出卖人,该认购书的部分内容为“乙方自愿依下列条件向甲方认购烟台恒大御海天下楼盘7地块2号楼701室……总金额为455053元。一、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甲方在认购书第三联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作收款凭证。二、乙方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乙方须于2021年7月26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62022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五、乙方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烟台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另行销售该房屋。……”。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首期房款,双方亦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提交了《认购书》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实原告已按认购书约定支付了定金20000元。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原告所支付的定金20000元,但认为原告未按认购书第二条约定支付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认购书第五条约定原告所付款项不应退还。原告称其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得知涉案房产无法办理网签手续,且被告无法给出何时办理网签手续的承诺,故其未支付首期房款,亦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告知无法进行网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称其工作人员并未向原告作出无法网签的表示,只是无法确定具体的网签时间,且涉案房屋现已具备正常办理网签手续的条件。原告称鉴于恒大集团资金负面消息,被告开发的楼盘无法网签,购房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被告主张网签备案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双方未约定办理网签手续的时间,原告不能以此拒绝履行支付首期房款的义务,根据认购书约定,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其交纳的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原告称被告的行为涉嫌欺诈销售,原告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对涉案商品房交易的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性质应为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合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依照认购书约定交纳定金后,未按约交纳首期房款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办理涉案房产的网签手续,具体办理时间无法确定,原告认为其购买涉案房屋存在相应风险,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履行不安抗辩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关于网签事宜的约定,该认购书的约定并非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房款及被告无法办理网签手续,两者共同致使双方签订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认购书解除后,双方返还,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付定金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没有证据证实,且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瞿*与被告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烟台恒大御海天下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2681);

二、被告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瞿*定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