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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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结案通知书 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韩云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振兴支行62XXX17账户内存款620,753元(实际冻结1,790.3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时间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韩云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德大支行62XXX64账户内存款620,753元(实际冻结666.8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时间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韩云飞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620,753元(实际冻结2,468.79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时间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韩云飞在财付通1135668545账户内存款620,753元(实际冻结157.5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时间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查封被保全人韩云飞名下车牌号为吉A×××××、吉A×××××车辆车籍(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日期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