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
海南绍锋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雪峰

审判员于明辉

审判员姚泓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胜男

书记员刘晓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初1183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住***。

负责人:谢广才,经理。

被告:海南绍锋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绍锋。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与被告海南绍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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