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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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案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现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4元,财产保全费3544元,共计8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