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
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本案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现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4元,财产保全费3544元,共计8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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