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融公司申请执行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曾**、邢**、乐**、张**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黔2601执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地联创公司、杨**、申**、杨**、杨**、邢**、张**、曾**、乐**在凯里市大地春城项目96489.73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包含凯里市迎宾大道20号大地春城小区8栋21层2103号房屋)。

另查明,卓*于2017年3月17日办理接房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中异议人卓*提出其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入住多年。虽卓*提供了购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首付款的《收据》及部分购房款的《收据》并和交付物业费的《证明》等证据,其并未提交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加以佐证,异议人所提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该房屋归异议人卓*合法取得的效力,不能排除执行。综上,卓*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卓*解除对贵州省凯里市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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