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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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洋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洋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洋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洋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