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南洋金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南洋金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潍坊××××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陕西××××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