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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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市华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华宝房产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提供了物保,与李**、卓*、华宝科技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本案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于伟伟、刘胜作为华宝房产公司、李**、卓*、华宝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可能侵害李**、卓*、华宝科技公司的利益,属于程序瑕疵,二审中华宝房产公司提交了担保手续作为新证据可以证实上述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卓*、塔城市华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40.66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