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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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