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郑**与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郑**与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负担。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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