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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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郑**与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郑**与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负担。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