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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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定,2018年1月25日,谷**与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钱包生活APP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渤海银行济南分行为谷**(借款人)提供贷款业务,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为谷**、渤海银行济南分行提供贷款居间服务、信息及材料核实及相关的贷后管理服务等,谷**向渤海银行济南分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8%。2018年1月29日,渤海银行济南分行向谷**发放贷款50000元。因谷**未按期偿还贷款,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渤海银行济南分行履行了担保代偿义务,代偿金额为17057.73元。渤海银行济南分行向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代偿确认函。另查明,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多次企业名称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为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谷**偿还代偿款17057.73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7057.73元; 二、被告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057.7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