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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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泾阳县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泾阳县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席**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泾阳县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泾阳县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