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154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中标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二期工程(XX路XX城站)土建施工项目D6TJSG-25标纺五路-纺三路区间渣土清运工程。被告为顺利完成该工程向原告租赁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租赁费月结,每月3万元。自2018年4月3日起原告的挖掘机开始进场作业至2018年8月底止,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共作业5个月的时间,租赁费累计15万元。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租赁费用。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求。

被告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其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渣土清运工程由王某某负责,至于王某某是否租赁原告所有的挖掘机、挖掘机的月租赁费和租赁期间,被告并不清楚;2、原告存在虚假陈述,2018年5月3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定被告中标案涉工程,2018年6月1日,报告在案涉工程开工,原告称2018年4月3日起在案涉工程开始进场作业显然不符合事实情况,其主张的费用完全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方面:1.1工程名称: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二期工程(XX路XX城站)土建施工项目D6TJSG-25标纺五路~纺三路区间渣土清运工程;1.2工程地址:XX路XX路;1.4分包方式:专业分包;分包范围:XX路XX路暗挖及盾构施工区域范围整个施工过中场地渣土现场倒运、装车、外运工程。第二条工期要求:本工程于2018年6月1日开工,2020年6月30日分包工程竣工,共760日。(具体外运安排执行以甲方现场通知为准)。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4.1本合同按下列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1)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法,各项工程的单价见下表:车站及非盾构区土方单价,m3/70元,备注数量(40000m3)含税综合单价;桩泥单价,m3/92元,备注数量(15000m3)含税综合单价;盾构区间土方单价,m3/111元,备注数量(50000m3)含税综合单价。4.2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每月20日双方以施工图设计理论量为依据,将本月完成量进行核算,甲乙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4.3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含税单价不做调整,一次性包死价。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此合同价款包含所有价款风险,过程中非甲方原因所产生的额外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5.1进度款支付时间点及付款比例:工程款按月进度方式进行支付,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结算价格,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后,支付已确认工程量价款的80%,待西安地铁六号线二期TJSG-25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自双方结算完毕后3个月后一次性无息支付。5.2乙方申报已完成工程量的时间:每月20日之前上报完成工程量。5.3上述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其中增值税款为964234.23元。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5.4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第十四条合同授权:15.1甲方授权项目经理殷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90294XXXX)行使一下职责权限:签署结算单据,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索赔事宜。15.2乙方授权项目经理王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37923XXXX)行使以下职责权限: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该负责人必须始终驻守现场。乙方在进场后5日内,将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权益、人员名字、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如乙方未及时报送备案,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5.3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5.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八条合同变更: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才有效。第十九条其他约定:19.1甲方责任19.1.1按照经确认的完成数量和本合同约定单价及时向乙方支付渣土清运费用。19.1.2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等规范要求,做好渣土清运工作。19.2乙方责任:19.2.1按渣土清运计划及时组织好足够车辆清运渣土,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因乙方自身原因组织不利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19.2.2负责渣土的现场倒运、装车、外运、消纳、倾倒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附属工作……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有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有被告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处有王某某的签名。合同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2日。

另,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六号线TJSG-25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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