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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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