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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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药王山铁皮制品经销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药王山铁皮制品经销店撤回对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12元,减半收取计585.56元,由原告药王山铁皮制品经销店自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