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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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679.83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7901.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神洲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