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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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卓正工贸有限公司 洛阳黑轮轴承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56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黑轮轴承有限公司、洛阳卓正工贸有限公司、王*、苗**、徐**、阴洪、张志高、蒋建华、韩益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