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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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