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欠款本金23595.07元及其利息(截至2019年6月21日差欠利息1219.89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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