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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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查控财产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62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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