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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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869.19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至届满前七日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异议时需递交异议申请书,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