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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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至届满前七日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异议时需递交异议申请书,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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