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一泉调味品有限公司
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采取上述财产执行措施,除去不具备处置条件房产、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至届满前七日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