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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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采取上述财产执行措施,除去不具备处置条件房产、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至届满前七日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