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吉金港石矿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吉金港石矿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为71328.55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8‰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吉金港石矿有限公司所有的喂料机、输送带等财产[安工商抵登字(2018)第33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625.6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所有的变压器等财产[安工商抵登字(2018)第35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9.3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有的铲车、挖掘机等财产[安工商抵登字(2018)第34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168.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金港石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85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金港石矿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