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太和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清徐县赵登和贸易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赫**、太和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清徐县赵登和贸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赫**、太和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清徐县赵登和贸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起诉。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