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太和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清徐县赵登和贸易服务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赫**、太和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清徐县赵登和贸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赫**、太和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清徐县赵登和贸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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