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6699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就被告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力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与富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1213603元,同时作为出卖人的富力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在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约定如富力公司逾期交房,则按每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约定交房时间届至后,富力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被告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案涉房屋的施工进度、材料供应、施工人员返工等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该履行期间应该相应顺延,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审理的意见》的规定,疫情导致项目竣工延迟的期间共计45天,依法应当予以扣减。案涉房屋是2020年12月8日取得《贵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20年12月23日取得《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条件,且被告在2020年11月9日、12月25日向原告发送《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原告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收楼手续,原告也确认收悉通知,但原告拒绝办理案涉房屋的收楼手续,其在接到收房通知后拒绝办理收楼手续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实际需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逾期天数仅为38天(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且扣除45天疫情期间)。二、原告拒绝收房存在较大的主观过错,且被告逾期交房时间较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已严重超过其预期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调减。综上,原告在接到被告发出的两次《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仍拒绝按时办理收楼手续是导致逾期交付的主要原因,即使法院认定存在逾期交房行为,亦应当综合考虑新冠疫情之不可抗力、原告过错、预期损失等因素,予以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购房款为1213603元。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且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按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五/日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逾期交房,后于2020年12月28日通知交房。贵州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020年2月23日将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同时,贵阳市办公厅发布的筑府办(2020)5号通知,对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不能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15日。疫情影响合计45日。

本院认为,被告逾期交房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定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扣除新冠疫情影响45天,实际违约天数为44天。经核算,违约金应为10679.71元(1213603元×0.0002×44天=10679.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逾期交房违约金10679.71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李**负担140.5元,被告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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