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9,3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3D地块项目第5号楼1单元0803号商品房,购房总价款为707,17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房,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依约交付商品房,也未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每一户逾期交房的起始时间,以各户《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逾期起始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以被告首次通知交房的时间或者《贵阳晚报》首次通知交房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如果原告实际收房的时间早于首次通知时间的,应当以原告实际收房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因为原告实际收房后,即不会再产生逾期交房的损失。二,原告诉请按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过高,结合被告所交付房屋的建造成本、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给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违约金计算比例以按日万分之0.5计算较为公平合理。三,结合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5款(备注:3C地块项目,该约定在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10款)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被告已经对原告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原告已进行了特别的解释说明。《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5项也明确约定,原告进一步确认,已知悉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所以,本案中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2%的约定,对原被告双方依法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707,170.00元的价款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3D地块项目第5,6号楼(5)1单元8层3号房屋,原告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项:“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实际接收案涉商品房。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涉案房屋,构成违约。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双方没有争议;对于截止日期,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交房时间,原告主张计算至实际收房日即2020年3月30日,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进行计算。虽然合同补充协议中补充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九条之约定,该补充协议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方要求按照补充协议计算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9,3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由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